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06-07浏览次数:161




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O 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实验室 暂行办法 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1231日印发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加快重点学科和高水平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省高等学校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省高等学校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重要的科技支撑和人才支持,为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遴选主要面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有一定工作基础和相当规模,具有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在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在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实验室。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在高等学校中,应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和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吉林省教育厅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组织遴选和审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和撤销;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实施对省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组织和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所在高等学校)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遴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及其学术委员会专家人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规划和完善省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实际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及其它相应保障条件;监督、检查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    立项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建设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家和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和审定工作。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程序由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依托单位推荐、省专家组现场考察遴选和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等四个步骤组成。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在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近、中期的发展目标明确,符合吉林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

2.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研究领域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具有承担省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3.有高水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4.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对外开放、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 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有承担国家科技项目且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的校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对依托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6.依托单位能够及时提供实验室持续开展工作的相应经费、基础设施、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第四章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要综合考虑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对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级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合理布局以及可能提供的财力;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和实施计划,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十二条  省属高等学校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以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财政经费补助为辅的方式筹集。省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实验室开放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和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改善实验室环境条件,资助开放科研项目以及日常运行开支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至少要有依托单位不低于两倍的自筹经费投入与之配套使用。部属高等学校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和其主管部门共同筹集。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推荐,省教育厅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由依托单位遴选、推荐,省教育厅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十二人,其中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为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同时要设置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应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对国内外开放的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依托单位应为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实验室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强化项目论证和项目的检查和评估。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每四年适时地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和投资效益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在规定时期内达不到建设规划要求和配套经费投入得不到保证的省重点实验室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验室,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