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 日期:2014年01月13日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吉社科规划办字[2016] 02号
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重新修订)
依据《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发展建设规划》,为加强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运行基础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1条 发展建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省情,开拓创新,突出优势,服务实践的发展建设思路。侧重科学研究与实践需要紧密结合,侧重服务区域发展实际需要,侧重为吉林全面振兴、富民强省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科学决策参考。
第2条 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的确定,坚持唯我独有,他有我强,自主选题,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适度规模,总量控制,持续推进,严格标准,宁缺毋滥,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建设原则。
第3条 重点领域研究基地应达到的运行标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以学术委员会为组织领导,以研究发展规划为行动纲领,以规范化制度化的科研活动为载体,以在研项目为核心纽带和不竭动力,使运行中的研究基地始终保持有序高效的科研活力,始终保持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厚重成果、出精品力作的科研实力,始终保持健康的可持续的强势旺盛的科研生命力,也可以简单概括为“三力”模式,即“科研活力、科研实力和科研生命力”。
第4条 依据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的建设原则和建设指南,适度计划安排研究基地发展建设的进度和数量。计划用3-5年或更长时间,整体分批推进建设。申报单位以全省高等院校、专职科研机构为主体。每个申报单位申报承建重点领域研究基地总量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
第5条 申报承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研究基地发展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指南,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统筹设计和精心选择好申报承建的研究基地名称及研究内容,重点突出本单位在所申报领域内各方面的优势条件。《承建申报书》请到“吉林社科规划”网站(www.jlpopss.gov.cn)“表格下载中心”下载。
第6条 申报单位欲承建的重点领域研究基地,必须在正式申报前与省社科规划办进行充分商议,经双方议定后方可进入前期准备程序。前期准备阶段要求申报单位准备工作要达到“123”标准,即“1个高度重视(申报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申报承建工作),2个基础场所(图书资料室、科研活动室)”,3个内容上墙(领导组织、研究队伍、规章制度)。初审达不到“123”申报标准的单位,不能进入专家组现场评审阶段。
准备申报承建的单位,可提前到已批准建设的研究基地参观考察,学习筹备工作经验。
第7条 申报承建单位的主要基础条件原则上应达到如下要求,能够组建不低于30人以上的专门科研队伍,具备可充分满足研究基地科研需要的图书资料,具备较为先进并相匹配的科研技术设备,具有大量、厚重的前期相关成果,具有相匹配的专用科研活动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等。
第8条 研究基地现场评审会议基本程序为:会前评审专家组实地考察图书资料室、前期成果展示、“三上墙”等基础设施条件。会议第一阶段,由省社科规划办主持会议。申报单位主管领导致辞。第二阶段,由专家评审组长主持。研究基地负责人作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提问,报告人或科研人员应答。专家评审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暂短休会)。专家评审组宣读评审意见。申报单位主管领导根据考评意见作表态发言。第三阶段,省社科规划办作会议总结。
第9条 申报承建的研究基地经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通过后,省社科规划办将在两周内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准承建《决定》。经批准承建的研究基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研究基地发展建设。
第10条 申报承建单位获得批准后,原则上要在适当时机举行揭牌仪式。揭牌仪式的基本程序为:研究基地负责人简要介绍研究基地筹建过程;省社科规划办宣读批准基地成立决定;基地承建单位领导讲话;省社科规划办与承建单位领导为基地牌匾揭幕;主持人宣布揭牌仪式结束。
第11条 申报承建研究基地被批准承建后,要认真研究、吸收、落实好现场评审中各位专家的点评意见。在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建设目标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充实、修改和完善。
第12条 研究基地的领导组织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为研究基地负责人),副主任2名(可酌情自定数量),学术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人选资格条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基地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3条 研究基地一般科研人员入选条件可依据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长远发展等实际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加入资格条件。
第14条 研究基地科研人员队伍的组建配备以承建单位为主,大力倡导吸收学科内外、单位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的优秀专家学者加盟。原则上必须有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学者加盟,数量越多越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应尽可能吸收党政机关实际部门相关人员加盟。
第15条 研究基地可同时酌情自主设置学术顾问若干名,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学术知名度和学术威望,不受地域国籍限制,由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学术顾问的主要职责为,指导研究基地科研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作与研究基地科研相关的学术报告。
第16条 研究基地必须具有能够独立工作的日常办公场所。另专配一名负责研究基地日常基础工作的学术秘书,负责定期通报本研究基地的工作进展情况,经常与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互通工作信息。
第17条 由省社科规划办设立研究基地项目。基地项目采取统一规定数量、恒定滚动补充,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研究基地自批准承建后,可随同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报3项与基地研究计划相匹配的“研究基地项目”。每个研究基地始终保持有3个项目在研运行,每个项目完成结项后可随下一年度省社科基金项目续补申报新项目。续补在研项目空余名额需按空余名额等额申报。申报材料没有通过专家评审者,不再补充申报,空余立项名额移到下一年度使用,但基地在研项目总数不变,始终等于或小于3个。
第18条 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选题、申报人、课题组成员等由研究基地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进展、研究方向、科研分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定。
第19条 研究基地项目在申报填表时请在《申报书》封面“项目类别”栏内填写“重点领域研究基地项目”字样,否则无效。
第20条 研究基地项目是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系列项目中的一类,项目级别属于一般项目。其日常管理同样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21条 研究基地科研成果。自研究基地被批准承建时起,研究基地科研人员发表、出版的相关成果一律定名为“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科研成果”,可在成果文本注文或《后记》中加以注明。
第22条 研究基地的运行考核。对通过专家组现场考评、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的研究基地,采取年度考核淘汰制管理。实行每个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对整个五年规划批准在建的所有基地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对基本停止科研活动的,不能继续完成研究基地发展规划的,将取消承建资格和基地名称。
第23条 研究基地管理同时实行年终考核制度。以书面总结向省社科规划办报告研究基地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科研成果出版发表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下年度发展计划等。
第24条 研究基地项目研究经费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中列支。研究基地的项目资助经费数额根据省财政年度基金情况确定。基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申请承建研究基地的前期准备及批准建设运行期间的物力和财力投入,暂由承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26条 根据研究基地发展建设目标数量完成情况,适时召开研究基地建设阶段性工作会议。总结前期工作,交流建设经验,表彰建设先进单位,部署下步工作计划和建设任务。
第27条 为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发展建设规划》,继续坚持重点实施“百千万计划”,即到“十三五”规划末期在全省社会科学领域发展建设完成“一百个以上重点领域研究基地,组建一千人以上的科研攻关队伍,收获一万项以上的科研成果”。
第28条 各研究基地要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学术活动制度。每个研究基地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研究基地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在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等进行工作通报、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及时宣传报道研究基地的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转化和社会学术反响等动态信息,努力把本研究基地建设成为达标优质的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
本《管理办法》自重新修订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