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包含专项科研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产业化培育项目。
第三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五条 申报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与我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研究课题。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产业化培育项目应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及专利支撑,具备较好转化前期基础和条件,能够在短时间取得产业化进展。
(三)项目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面向吉林省区域内高校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申请人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省教育厅将重点支持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具备相应科研团队支撑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得以负责人的身份申请项目:
1.在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2.人事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外聘或兼职人员。
3.离退休人员。
(五)项目的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产业化培育项目的申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创性可转化成果
(1)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请项目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检索查新;
(3)经过生产企业试用证明技术先进、可行,或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的检测认定。
2.与企业合作研发的项目,申请者所在学校应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关键技术、基础条件、实施方案、预期成效、计划进度以及经费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须提供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实质性合作协议。
省教育厅优先支持依托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基地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教育厅科研处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登记并对申报材料初审,5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函评和现场答辩;通过答辩名单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下发立项文件并签署立项合同。
(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四)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次年1月1日起。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3年。
第八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分为省教育厅形式初审、专家函审、现场答辩、最终审批等阶段。签订《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项目合同书》”)后,方能确定为立项。
教育厅向相关高校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所立项目负责人须按本办法要求与教育厅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吉林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三)组织项目中期评估检查和项目验收。
(四)处理其他需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组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项目合同书》并报送教育厅。
(三)组织项目负责人与教育厅科研产业处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根据需要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产业化培育项目实施一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二)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三)按要求报送《中期检查报告书》和经费决算。
(四)项目研究期满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五)积极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六)关注自己的成果评价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及相关变更人员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实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三条 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修改后的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省教育厅将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和撤销,并退回已下拨的科研经费: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终止和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审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厅申请延期验收。教育厅于每年下半年统一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5份:
(一)《成果验收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研究工作报告;
(四)研究技术报告;
(五)研究测试报告;
(六)课题经费决算情况;
(七)发表论文(期刊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全文)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5份:
(一)《成果验收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发表论文(期刊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全文)及著作(封面、发表刊号页、目录)复印件;
(四)研究成果报告及使用单位证明。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教育厅负责组织聘请专家,采取会议验收或网上验收的形式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产业化培育项目验收专家组须有3名以上行业企业专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文章,其中一篇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刊物上。
(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其中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
(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并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六)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文章,其中一篇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
(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其中学术专著或研究报告(2-3万字左右)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
(三)在申请时提供的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的项目,还需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六)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化培育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吉林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产业化项目基本信息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此类项目验收时,专家组要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达到合同指标成果要求,提出限期改进意见,暂缓通过。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别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验收的,个人不再允许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验收报告书》(一式5份)送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核准、登记、编号、盖章。经教育厅验收合格的科研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发放吉林省教育厅科研成果证书。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结题成果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三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所在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教育厅,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省内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作者: | TIME:2015-04-21 |